96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第 一 章 總 則

一、目 的:為協助企業及組織團體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優質型:94年、95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經費收入)成長且訓練體制健全者。
(二) 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 申請單位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第 二 章 優質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本局)核定日起至96年11月15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96年4月30日至96年6月30日止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五、審核作業:
(一)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二)本局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申請單位派員提案口頭簡報說明訓練計畫。

六、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審查後,未達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70%為上限,補 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90萬元;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14%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


第 三 章 培育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七、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自本局核定日起至96年11月15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96年4月30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九、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十、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50%為上限。
(三)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計畫最高可申請補助額度,以96年1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補助1萬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14%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60萬元。


第 四 章 補助款項

十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800元,外聘講師每小時1600元為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次數)。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600元為上限。

十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第 五 章 單位申請與費用請領應具備文件

十三、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培育型請填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優質型請填優質型申請表單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單位簡介、單位營運狀況說明、問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95)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料,如附表三) 。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應繳驗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96年1月、95年1月、94年1月)之影本。
2.近三年(95年、94年或93年)完稅證明之影本。
(六)申請培育型者,本項僅須繳驗96年1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之影本、95年度完稅證明之影本。

十四、費用請領應檢具文件:
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期中:8月31日以前結訓之課程,於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期末:9月1日以後結訓之課程,自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11月20日止辦理),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四)。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5.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二)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2.訓練紀錄表(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班課程結訓的次月10日前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八)學員該班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中高齡身分證明文件(須檢附中高齡受訓學員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如附表九),並依「附表十受訓學員總名冊」之序號排列浮貼)。
4.受訓學員總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
5.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表十一)。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 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第 六 章 注意事項

十五、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3日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一)申請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二)申請單位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申請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四)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六)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如企管顧問公司)、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班等訊息者。

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局核定者, 本局不予補助,並於3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九、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一、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第 七 章 附 則

二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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