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實施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實施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 12月20日新影四字第0950521819Z號令發布

一、 實施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加強投資電影事業、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特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專案」),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專案實施金額:新臺幣五億元整。

三、 本專案實施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四、申請人之資格:
(一)募集資金設立中之公司:為製作發行電影片、流行音樂、圖文出版、電視節目而設立,且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影事業、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二)辦理增資之公司:為製作發行電影片、流行音樂、圖文出版、電視節目,而有增資必要,且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影事業、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募集資金設立中之公司
1.「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投資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2.營運計畫書
(1)計畫摘要
A. 公司之設立目的、主要營業項目及預定資本額。
B. 投資人名冊、投資金額比率、預計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規劃情形。
C. 最近二年預定製作發行電影片、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或電視節目之具體執行規劃、期程。
D. 國際參與計畫(包括國際團隊之事業簡介、過去實績及跨國合製、發行或技術移轉之備忘錄或合約)。
E. 其他本局規定之事項。
(2)營運計畫之SWOT分析及對產業之效益。
(3)公司預定經營團隊及執行團隊競爭力說明(包括團隊重要成員之姓名、個人實績及願認同意書)。
(4)財務規劃說明
A.集資計畫資金募集期程及來源說明。
B.預計融資計畫。
(5)風險控管說明(包括製作發行風險控管、財務風險控管)。
(6)行銷推廣說明(包括海內外市場定位及佈局、主力觀眾群分析、發行與宣傳策略、發行團隊及其實績)。
(7)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包括各項預估回收窗口之期程、預估回收金額等,如有預售版權及發行合約,應提供證明)。
(8)國發基金投資協議條件(包括國發基金投資金額分期撥付之期程與要件、國發基金投資之條件及附款、國發基金投資期限、國發基金股權退場條件、國發基金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名額、盈餘及利得分配、回饋產業計畫等事項)。
(二)辦理增資之公司
1.「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投資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2.公司基本資料
(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出版事業免附事業設立許可證明)。
(2)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簡介、所營事業、資本額、組織系統及一般狀況、過去三年實績、過去三年財務狀況,請填列附表二)。
(3)公司過去及目前融資、信用保證狀況。
3.增資計畫書
(1)計畫摘要
A. 本次增資預定製作發行電影片、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或電視節目之具體執行規劃、期程。
B. 執行團隊介紹(包括重要成員之姓名、個人實績及願認同意書)。
C. 國際參與計畫(包括國際團隊之事業簡介、過去實績及跨國合製、發行或技術移轉之備忘錄或合約)。
D. 其他本局規定之事項。
(2)增資計畫之SWOT分析及對產業之效益。
(3)執行團隊競爭力說明。
(4)財務規劃說明
A.本次增資計畫資金募集期程及來源說明。
B.預計融資計畫。
(5)風險控管說明(包括製作發行風險控管、財務風險控管)。
(6)行銷推廣說明(包括海內外市場定位及佈局、主力觀眾群分析、發行與宣傳策略、發行團隊及其實績)。
(7)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包括各項預估回收窗口之期程、預估回收金額等,如有預售版權及發行合約,應提供證明)。
(8)國發基金投資協議條件(包括國發基金投資金額分期撥付之期程與要件、國發基金投資之條件及附款、國發基金投資期限、國發基金股權退場條件、國發基金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名額、盈餘及利得分配、回饋產業計畫等事項)。

六、國發基金投資金額:
(一)國發基金投資前點營運計畫、增資計畫,每一計畫均不得逾新臺幣一億元。
(二)其為募集資金設立中之公司,國發基金及其他政府機關投資總金額不得逾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三)其為辦理增資之公司,國發基金及其他政府機關投資總金額不得逾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國發基金之投資金額不得為各計畫金額之最大資金來源。

七、審議前之評估:
本局應於審議申請案前,邀集國發基金及學者、專家就申請案進行初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送本局投資審議會議參考。

八、申請案之審議:
(一)投資審議團:為審議投資申請案,本局應設投資審議團(以下簡稱「審議團」)。審議團分為核心組(由審議委員十一人組成)及電影、出版及電視類專業組(每類由審議委員九人組成)。審議委員由本局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人士聘任之。
1.具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專業素養與實務經驗之學者及專家。
2.具經營、財務金融、投資實務經驗之學者及專家。
3.具藝術管理之專業人士。
4.本局及國發基金代表。
5.其他經本局及國發基金推薦之人士。
(二)投資審議會議:本局應視申請案之屬性,邀請審議團核心組審議委員四人至七人及專業組審議委員五人至八人,召開投資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審議申請案。
(三)審議會議之主席,由本局代表擔任之。
(四)審議會議之決議:
1.審議會議應經四分之三以上審議委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委員記名投票通過,始得做成決議。
2.審議會議之決議應經本局核定後,始得送國發基金辦理後續事宜。
(五)審議會議審議事項:
1.申請案准駁之建議。
2.國發基金投資額度之建議。
3.國發基金投資之條件及附款之建議。
4.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
(六)審議會議審議標準:
1.營運計畫書、增資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2.營運計畫、增資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3.執行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4.財務規畫之合理性。
5.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6.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可行性。
7.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8.投資協議之適當性、穩妥性。

九、協議及契約之簽署:
(一)投資協議:
經本局核定之申請案,由本局召集國發基金及申請人共同協議。國發基金得委託民間投資公司或金融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協助協議。
(二)協議契約之簽署:本專案由國發基金負責投資後監督與管理等相關事宜。前款協議成立後,申請人及國發基金應簽訂投資協議契約;國發基金並得委託專業機構代表簽署。

十、疑義解釋:本要點有關事項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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