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並配合本局推動高畫質電視節目開播之政策,鼓勵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
(一) 連續劇類:集數為二十集至四十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
(二) 專輯報導類:集數為五集至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或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三) 單元劇類:集數為一集至四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或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四) 電視電影類: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四、總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億元整。
(一) 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 專輯報導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三) 單元劇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 電視電影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五) 每一企畫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附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案預估經費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訴求及其他應具條件
(一)主題與內容必須具有創意,能吸引觀眾喜好,具備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能力,並以呈現臺灣之美為優先。
(二)為因應未來全球數位電視科技之趨勢,並考量推動國內影視產業數位化之發展,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力求結合數位科技,以促進人才與技術之培養與傳承。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1.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於本要點公告前尚未完成者。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4.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之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編劇,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5.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企畫案所附經費預算之最大比例。
6.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7.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六、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規格:
(一) 視訊格式1080i廣播級HD規格。
(二) 音訊格式:
1. 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 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三)紀錄片節目完成帶應以HDCAM或HD-DVCPRO格式及DVD繳交本局驗收。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四)企畫案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別
2. 製作起訖期間
3. 執行方式
4.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5. 劇本(劇本如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並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6. 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編劇名單及其身分證明影本。
7.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應檢附合製計畫書及每一合製者之出資比例說明;其有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檢附補助比例說明。
(五)申請輔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及申請人承諾除第十三點規定外,其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六)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
(七)其他本要點規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申請期限
(一)本局原則上分三梯次受理申請,總補助金額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各梯次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1.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2.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
3.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親自交送者,應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B區三樓,以收 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 還。

九、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不符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 審查獲選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2. 驗收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3. 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4.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評選委員會以面談方式評選申請案件,並就獲補金企畫案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十、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撥款方式:依製播進度分四期撥付。

十二、執行時程
自簽約日起六個月內,獲補助者應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公開播送。

十三、著作財產權
(一) 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之日起,將該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 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 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並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 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 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節 目中永久在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網際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四、企畫案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

十五、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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