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華民國第3屆海外華人第16屆創業楷模暨創業相扶獎選拔

2007中華民國第3屆海外華人第16屆創業楷模暨創業相扶獎選拔

一.個人條件:
(一)國籍:
□國內創業楷模參選人:中華民國國民(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
□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海外各地華人(認同中華民國者)。
(二)年齡:
□國內創業楷模參選人:25歲以上,50歲以下( 民國46年迄71年間出生者)
□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25歲以上,55歲以下(1952年迄1982年間出生者)
(三)性別:不拘。
(四)品德:無不良紀錄者( 指欠稅、違反票據法或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者)。
(五)參選職務:須為公司組織實際經營者。
(董事長、總裁、執行長、總經理、營運長或其他相當職務)
(六)僑居時間:在參選事業所在地居住或創業滿三年以上,並取得居留權者。
(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

二.事業條件:
(一)參選事業體成立年資:至2006年12月底滿三年以上者。(以會計年度列計)
(二)參選事業體資本額:國內須為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海外須為美金參拾萬元以上。
(三)參選者股權:參選者在主參選事業體實際投資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海外實際投資金額在美金壹拾萬元以上)。
(四)凡經營政府核准之各類正當行業之白手起家、第二代承接、自他人接手或內部創業 等有優異創業事蹟及表現者。
(五)凡承(轉)接或內部創業者,自接任日起至2006年12月底,年資應滿三年以上。
(六)參選事業體近三年(2004-2006年)營運狀況正常且經營具有成效者。

備註:
1.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 列舉,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
2.國內參選主事業體須在國內登記有案,海外參選主事業體須在當地僑居地政 府登記有案(大陸地區事業體僅供評審參考,暫不得列為參選主事業體)。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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