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張貼日期:2008/2/1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廣電人才,推廣數位電視,進而提升國內影音產業製播水準,並強化國內優良節目之海外行銷推廣,以促進廣播電視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者資格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無線電視事業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 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補助辦理課程

申請補助者辦理下列課程時,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通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數位電視專業技術發展與現況、傳播法規、智慧財產法規、閱聽人與媒介市場、影視理論等。
(二)電視知識課程:如製播創意與觀念、數位電視節目製作理論與企劃、電視劇製作、兒童及青少年節目企劃製作、電視數位剪輯、電視燈光與場景、數位音效與錄音、動畫特效、案例研討等。
(三)數位攝影:如數位攝影之特性、數位攝影基本技法、數位攝影燈光控制、數位攝影內容傳輸等。
(四)電視海外行銷知識課程:如行銷原理、數位內容創意行銷實務及案例分析、國際行銷策略分析、亞太市場行銷策略、日韓市場行銷策略研究、案例研討等。

四、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附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占企畫書所附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 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附,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式六份。
(四)切結書一份,切結書應載明「申請補助者承諾本企畫書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占本企畫書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補助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符合資格之申請補助者所提企畫書。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候補之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課程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 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2.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載明課程、內容、照片、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九、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編輯等權利。

十、申請期限

自 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收。親自交送 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最後完成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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