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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劃說明會

各位敬重的企業先進/人資主管們大家好:

新的年度第三季已經來臨,又是修正及改善年度教育
訓練計劃及專案改善活動的好時機,身為人力資源管理、
品管等單位主管的您,相信一定為本年度的教育訓練計劃
及專案改善活動計畫精進絞盡腦汁,或許您正遭遇到下列困擾:
  • 面對WTO開放的競爭市場,急於改善公司體質,卻苦於無良方
  • 有心結合公司改善需求及人員職能,有效進行改善活動規劃及執行,
  • 卻不知如何著手
  • 由於預算有限人員精簡限制下,培訓及改善計畫難以施展
  • 費盡心思規劃的培訓改善活動,深感無力推展,成效不彰
職訓局有個別型計劃已於3/15開始受理申請,經費用磬為止,每家公司最高補助金額可達九十五萬元,補助比率最高可達70%,本說明會特針對此補助案之申請方式、適用訓練項目、企劃書撰寫要點等提出規劃與說明,並邀請實戰經驗豐富的資深顧問師,提供實戰經驗之協助及輔導,歡迎企業組織派員參加,善加利用政府資源!
主 題: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劃說明會
主講人:陳政成理事長 暨 成長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日 期:第一場97年08月08日(星期五)上午10:00~12:00
第二場97年0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16:00
名 額:30位(額滿為止)
電 話:03-427-0385
傳 真:03-427-6227
地 點: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24號9樓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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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公布了!

張貼日期:2008/5/2

97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公布了!

行政院新聞局於5月2日公布97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原則上每2個月審查1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本年度輔導金預算不足支應時,即停止受理申請。97年度輔導金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組別分一般組及新人組,以培育基礎人才及鼓勵本土原創為輔導重點,一般組每名金額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上限,新人組每名金額以新臺幣700萬元為上限。

二、取消於輔導金申請前,新聞局聘請專業人士提供對申請書、企畫書撰擬之諮詢,俾利「製片制」的建立,但新聞局仍提供輔導金要點內容之諮詢服務。

三、一般組導演如曾執導2部以上輔導金長片者,須提出最近執導2部電影長片,其中一部之票房達新臺幣50萬元之證明。

四、輔導金之核發,仍採信託管理,由獲輔導金者自行委託信託業承作。但為提高預算執行績效,97年編列之輔導金預算,約為當年度輔導金獲選總額的35﹪(輔導金第1期款),其餘的65﹪則依各影片向信託業分期請款時間點,於往後年度分別編列。

五、獲輔導金選者須於簽約後12個月內完成影片攝製,得展期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於簽約後24個月內完成影片攝製,得展期1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有關97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相關規定,請查閱台灣電影網:www.taiwancinem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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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囉!

97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囉! 更新時間: 2008/03/31
消息標題: 97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囉!
消息內容: 原 住民傳統居住地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屬於國土空間結構發展上的邊陲與發展結構的弱化地區,且居住環境條件相對不利,在整體發展上遭逢諸多困境;而事實上 對於原住民族居於社會弱勢的事實,政府已有一連串的扶助政策與社會福利照顧,但這些都只能算治標之法,卻不能治本。而要徹底改善原住民族現況必須要從教育 著手,使原住民同胞有充足的知識與能力適應社會環境,獲得尊嚴與自信。原住民的根在部落,唯有善加利用部落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以現代經濟產業眼光與技術 營造原鄉產業,才能帶給部落希望。 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競爭要素的變動,本會策訂「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一種,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施行,期盼實踐「自主、自豪、同體、同演、同夢」之 部落(社區)總體營造精神,讓每一個國民、每一個家庭、每一個部落,都能夠透過學習與參與,凝聚部落意識,結合特有的文化傳統、空間環境、建築設施與地方 自然資源產業,提供各種就業機會,發展地方魅力,培養地方認同感與尊嚴感,建立自主性之部落(社區)照顧機制,透過本計畫之施行,期以改善部落其生活環 境,鼓勵原住民重返原鄉,推動原住民部落的產業發展,進而喚起更多原住民從事部落重建工作,重新塑造原住民部落風貌,開創社造的新經驗與新價值,帶動社區 內部的整體轉型,提供新的就業機會與生活條件,進而留住或吸引外移人口,振興地方的活力。本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97年5月15日止,逾期者視同自動放 棄。 詳情請上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official/)查詢或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資訊網(http: //tribal-industry.com/) 業務承辦人:毛世安〈02〉25571600轉1506
附 件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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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97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最高新臺幣100萬,自4月1日至30日止受理報名

張貼日期:2008/3/31

新聞局97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最高新臺幣100萬,自4月1日至30日止受理報名

行政院新聞局將自4月1日起徵選97年數位出版品發行企畫案,至4月30日截止報名,視個別企畫案補助50萬至100萬元。
新 聞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舉辦本項徵選活 動。本年將以有助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產品、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 競爭力之企畫案為評選重點。
新聞局指出,為積極協助傳統出版業者轉型,補助對象為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的出版事業;政府及公營事業發行之數位出版品,不在申請補助範圍。補助名額5至8名,視個別企畫案分別提供新臺幣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補助金額。
新聞局表示,本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採網路報名,相關作業要點暨申請表等資訊均已上載該局網站,歡迎符合資格之業者踴躍參加,新聞局網址:http://www.gio.gov.tw,或電洽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2科,電話:02-3356-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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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囉!

消息標題:97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囉!
消息內容:本計畫以台灣12縣55個鄉(鎮、市)之原住民地區為主要實施地區範圍;適用對象為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公所、原住民族部落、原住民產業策略聯盟推廣協會、社區發展協會、原住民民間團體、工作室(坊)、農業產銷班及家政班等。本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97年5月15日止,逾期者視同自動放棄。業務承辦人:毛世安 電話:02-25571600*1506
附 件 檔:
  • 97年度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執行計畫(函須知).doc 97年度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執行計畫(函須知).doc  | 97年度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執行計畫(函須知).pdf  |
  • 97年度部落產業發展計畫開跑囉-新聞稿[1].doc 97年度部落產業發展計畫開跑囉-新聞稿[1].doc  | 97年度部落產業發展計畫開跑囉-新聞稿[1].pdf  |
  • 基本申請文件.doc 基本申請文件.doc  | 基本申請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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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張貼日期:2008/3/20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97年3月19日發布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數位出版品定義: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並經由電腦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者。
三、第一點所稱示範性指標,指有助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性產品、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競爭力。
四、補助對象: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但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或同一企畫案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五名至八名,每名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六、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審酌企畫書是否能達到「建立示範性指標」之目的,並就申請案進行關鍵評估指標(KPI)之審議。
七、簽約:
獲得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合約書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簽約日起三十天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逾期未提出第一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階段:
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或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前項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除應敘明專案執行狀況外,尚應包括對數位出版產業衍生之績效與成果之說明。
(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因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於前款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具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獲 補助之出版事業無前項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局不 同意展期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受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並應於資格廢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及記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本局應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合約,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情事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合約,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 經本局廢止或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廢止或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為協助推動數位出版,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提供獲補助之成果,並配合政府規劃辦理數位出版推廣活動。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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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張貼日期:2008/3/11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124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655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1445Z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
 (四)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同一梯次。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委員會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不符第二點或第五點情事者,應不予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擔任,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審查委員會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六)獲補助者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審查委員會得評選出年度最佳作品數名,由本局頒予獎座或獎牌。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期間,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 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份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於本局通知後七日內檢具第二階 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二十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申請本局核撥。
 (三)獲補助者逾期未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 品及結案報告表,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 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有聲出版品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 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有聲出版品若未通過本局審查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終止補助契約。
九、成果發表與推廣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並於相關推廣活動中公開演出。
十、 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三)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作;網址:www.gio.gov.tw」字樣。
 (三)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算五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二份送本局審查。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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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張貼日期:2008/3/11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新版三字第0970420184Z號令訂定
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 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及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以五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至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止。
  (二)入圍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參選須知:
   (一)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th.gio.gov.tw/song/),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 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 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 證明影本),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 音樂大獎(   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三)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各組入圍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各組參選作品數目決定。
  (五)參選作品恕不退件。
  (六)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但曾獲各級學校所設獎項之得獎作品不在此限。
    2.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3.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並公開發行之事實。
    4.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於 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本局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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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廣播電視小金鐘獎獎勵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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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張貼日期:2008/2/1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廣電人才,推廣數位電視,進而提升國內影音產業製播水準,並強化國內優良節目之海外行銷推廣,以促進廣播電視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者資格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無線電視事業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 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補助辦理課程

申請補助者辦理下列課程時,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通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數位電視專業技術發展與現況、傳播法規、智慧財產法規、閱聽人與媒介市場、影視理論等。
(二)電視知識課程:如製播創意與觀念、數位電視節目製作理論與企劃、電視劇製作、兒童及青少年節目企劃製作、電視數位剪輯、電視燈光與場景、數位音效與錄音、動畫特效、案例研討等。
(三)數位攝影:如數位攝影之特性、數位攝影基本技法、數位攝影燈光控制、數位攝影內容傳輸等。
(四)電視海外行銷知識課程:如行銷原理、數位內容創意行銷實務及案例分析、國際行銷策略分析、亞太市場行銷策略、日韓市場行銷策略研究、案例研討等。

四、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附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占企畫書所附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 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附,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式六份。
(四)切結書一份,切結書應載明「申請補助者承諾本企畫書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占本企畫書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補助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符合資格之申請補助者所提企畫書。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候補之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課程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 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2.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載明課程、內容、照片、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九、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編輯等權利。

十、申請期限

自 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收。親自交送 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最後完成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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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97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企畫案

行政院新聞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97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企畫案

行政院新聞局「97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企畫案甄選活動,自即日起至12月7日止接受申請,將補助出版一至二種定期漫畫刊物,自97年1月起按月發行,計補助發行12期。

新聞局為鼓勵本土漫畫創作,並提升國人閱讀漫畫風氣,自92年起開始辦理「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專案,協助國內漫畫團體及出版業者發行定期漫畫刊物,提供國人漫畫家一個發表作品的舞台。

新聞局表示,補助漫畫刊物之發行已為民間打造出屬於台灣漫畫家的主要創作平臺。從歷年補助刊物中,可以看出許多連載漫畫在題材、風格上求 新、求變,部分連載漫畫出版的單行本也頗受歡迎,而創作人不但有長年努力不懈、大家耳熟能詳的漫畫家,也有初試啼聲、表現優異的漫畫新人,也有蟄伏多年、 再度重拾畫筆的漫畫家,可見漫畫創作不分男女老少,而漫畫刊物也已初步達到散播種子,及新舊漫畫家經驗傳承的效果。

企畫案甄選活動的作業要點及申請表都已公布在行政院新聞局網站,網址為:http://info.gio.gov.tw,洽詢電話: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02)3356-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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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暨96年度預算補助製播優質高畫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張貼日期:2007/10/17

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暨96年度預算補助製播優質高畫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 受理申請時間:96年10月1日至96年10月26日下午5時整止96年度預算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 受理申請時間:96年10月17日至96年11月16日下午5時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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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受理申請公告

張貼日期:2007/9/29

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受理申請公告

主旨:公告95年度預算第二梯次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 受理申請時間。
依據:96年7月13日發布修正之「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八點規定。
公告事項:受理收件時間為自9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下午5時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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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from 行政院新聞局最新消息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新影一字第0960520964Z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從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 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 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 最佳紀錄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 最佳實驗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 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 :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七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學生團體作品獎」:
1.最佳學生團體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優等學生團體作品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無償贈送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同)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二) 前款作品之長度,應未滿六十分鐘。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團體作品獎」。
(五) 報名者資格:
1.「一般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台北電影節獎獎項;
(6)台北主題獎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2.「學生團體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應為在校學生。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七)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
(八)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或分鏡表、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得免附劇本及分鏡表。
(四) 1.「一般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五)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生團體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六、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 。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八、評審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二)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三)評審團應自所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四)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建議,並應報請本局核定。
(五)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九、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應將核定之入圍名單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獎狀;獲獎名單經本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以便核發獎金及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
1.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獎者已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無償贈送其一部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之證明。
2.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授權書。
3.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4.「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另繳交獎金分配切結書正本一份。
獎金分配切結書應載明獎金分配之對象,且該對象應與報名參選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相同。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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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from 行政院新聞局最新消息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新影一字第0960520961Z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本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獎勵」或類似文意。
第二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三、報名者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本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如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受委託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
(三) 參選劇本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 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 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 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 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且不得署名。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參選劇本一式六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為宜)。

六、報名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

八、評選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局預算額度,其得獎名額得從缺。

九、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電影事業業務之行政機關)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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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實施要點

from 行政院新聞局最新消息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新影一字第0960520958Z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電影短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規格
(一)片長應為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
(二)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輔導金金額、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名額
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金額,由本局依評選委員會之建議核定,且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
申請者應依前點及第八點規定,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提出申請。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六、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電影短片之製片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七、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其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短片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二)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電影短片之導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本局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未曾導演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三)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成電影短片之書面。
(四)於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前已製作完成,或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者,一律不得提出申請。但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已開拍,且至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提出申請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企畫案轉讓。完成之電影短片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案內容、製片、導演、編劇及攝製媒材如有變更,應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方得變更,逾期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且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畫案之電影短片仍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交付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審核。
(六)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二點規格且經第十一點第(二)款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拷貝帶各一部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七)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短片應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九)輔導金電影短片應在片頭明示「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金電影短片」或類似文意。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企畫案(包括製片企畫書、製片預算規劃書、預定拍攝期間及進度表、人物表,劇本、分鏡表或拍攝大綱一式八份)。
(四)其他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指定之文件(一式八份)。

九、評選委員會及議事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每部電影片輔導金金額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輔導金電影短片審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會作成電影短片輔導金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金額建議時,應參酌電影短片企畫案及本局預算額度。
(四)除第(二)款規定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審核之案件,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定。

十、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通知後七日內,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並與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者,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逾期未完成簽約者,亦同。
履約保證金於獲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結案通過後,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無息返還之。

十一、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七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評選委員會認為有修正必要者,獲輔導金者應依評選委員會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以二次為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一部(其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
(三)無法於前二款所定期限繳交者,應於繳交期限之一個月前,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提出展延申請。第(一)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第(二)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該單位)對獲電影短片輔導金企畫案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十二、輔導金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複製片經評選委員會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辦理結案事宜:
(一)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依第七點第(六)款規定,無償贈送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拷貝帶各一部之證明。
(三)第七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授權書。
(四)經會計師認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1.違反與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所訂合約之任一規定者。
2.企畫案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經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4.未於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期限繳交或繳交不完全,經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5.交付之粗剪作品或電影短片複製片,不符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6.違反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者。
(二)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二點所定期限,檢具各款應備各項文件資料辦理結案者,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得催告獲輔導金者於二十日內辦理結案,逾期不辦理或交付不完全者,得終止合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不撥付最後一期輔導金款項。
(三)獲輔導金者於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者,自九十七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參與申請;被撤銷輔導金者,自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四、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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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甄選電影人才出國研習觀摩實施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甄選電影人才出國研習觀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九六○五二○八七七Z號令訂定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甄選我國電影人才出國研習觀摩,提昇其素質及技術水準,並促進電影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參選者應備資格
參選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 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或電影教學工作者。
(二) 曾從事電影相關工作或曾受電影相關訓練教育者。

三、 研習觀摩課程內容
課程名稱、國外上課地點、上課期間及甄選名額由本局另行公告。

四、 報名應備文件(除報名表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
(一) 報名表一份。(參選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寫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 參選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證明文件影本。
(四) 由雇主、學校出具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或電影教學工作之在職證明(註明所擔任職務);或由前雇主、教育訓練機構出具曾從事電影相關工作或曾受電影相關訓練教育之證明文件。
(五) 國內大專校院、民間法人團體推薦者,應附推薦信函。(無則免附)
(六) 英文履歷。(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影相關之學經歷介紹、現任職務、未來規劃等事項)
(七) 一年以上國際事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 經歷或曾獲國內外影展電影獎項之證明文件影本。(無獲獎證明者免附)
(九)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五、 報名期限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應備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 報名方式及地點
參選者應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人才出國研習觀摩甄選」。
行政院新聞局 地址:100臺北市天津街2號
網址:http://info.gio.gov.tw(或台灣電影網 網址:http://tc.gio.gov.tw)
電話:(02)3356-8888分機7863
傳真:(02)2341-0360

七、 評選方式
(一) 由本局組成五人之評選委員會評選之。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二) 評選方式:由評選委員就參選者報名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對參選者進行中、英文口試,並評選出正選六人至十二人及備選五人建議名單。

八、 正選及備選名單公布
正選及備選名單由本局核定,並擇期公布。
正選者因故放棄或經本局撤銷資格者,本局得依備選者名次依序遞補。

九、 補助項目
補助正選者搭乘臺北至洛杉磯來回經濟艙機票費用,實報實銷。

十、 補助金之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一次核撥之方式為之,正選者應於出國研習觀摩計畫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但因故無法於前開期限提出申請,應於前開期限屆滿前,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 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二) 國外研習觀摩結業證明文件。
(三) 出國研習觀摩心得報告書。
(四) 機票(經濟艙)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逾期未提出補助金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其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其屬欠缺前項第(二)款文件者,正選者並應賠償本局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十一、 正選者於完成研習觀摩課程後二年內,應配合擔任本局、國內大專校院、電影公(工)協會及其他電影相關團體舉辦之各項電影人才培育課程之種子教師,次數不得少於三場。

十二、 違反規定之處置
正選者有違法、違反本要點或以虛偽不實文件取得本要點之補助金情事,本局得撤銷其正選資格;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正選者自違反情事發生之年度起一年內喪失申請本局電影人才培訓相關補助之資格。

十三、 電影人才出國研習觀摩課程因故取消時,正選者及備選者不得向本局要求任何損害賠償或補償。

十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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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積極推廣數位電視培育廣電人才,進而提升國內影音產業之製播水準,並強化國內優良節目海外之行銷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者資格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無線電視事業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 大專院校
(五) 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補助辦理課程、活動
申請補助者辦理下列課程、活動時,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通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數位電視專業技術發展與現況、傳播法規、智慧財產法規、閱聽人與媒介市場、影視理論等。
(二)電視知識課程:如數位節目製作概論、製播創意與觀念、數位電視頻道管理、節目製作理論與企劃、電視劇製作、兒童及青少年節目企劃要領與製作技巧、電視專業攝影、電視數位剪輯、電視燈光與場景、案例研討等。
(三)電視海外行銷知識課程:行銷原理、電子媒體市場與行銷、國際行銷策略分析、亞太市場行銷策略、日韓市場行銷策略研究、案例研討等。
(四)研討活動:與數位電視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會等。

四、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獲補助者辦理前點各款課程活動,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占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三)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五、申請補助應具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活動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活動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式六份。
(四)本企畫書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書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補助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一份。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補助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候補之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課程、活動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 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2.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載明課程、活動內容、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九、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編輯等權利。

十、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 事業處第一科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 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變更,應檢附證明文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十二、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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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振興電視產業計畫--「台北影視節」補助要點

張貼日期:2007/6/29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振興電視產業計畫--「台北影視節」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加強國內影視產業行銷推廣,鼓勵電影業及電視業者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建立我國影視產業行銷與採購網絡,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前開事業相關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相關公、協會。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
1.辦理二○○七台北影視節電視節目著作財產權交易活動。
2.辦理二○○七台北影視節影視節目消費展及研討會。
3.辦理台北影視節市場調查(內容應包括台北影視節辦理時間之調整及電視產業對台北影視節需求之調查)。
4.其他本局指定之工作。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者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 企畫書(含起迄時間、辦理項目規劃、二○○七年度影視展主題、特色規劃、擬邀請之國內外參展業者﹝包含買家、賣家及投資者﹞、現場試片安排、研討會、補助 項目之宣傳規劃、執行人力編制、辦理地點安排及安全措施說明、執行進度『甘特圖』、全部辦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額等整體規劃、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曾執行案 例說明、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影視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效益評估,回饋計畫應具體且有足以佐證可確實執行之資料或說明)一式八份。
(四) 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五、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各一名,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六、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七、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方式撥付: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經會計師簽證之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收支明細表、結案完成報告書(應載明辦理項目內容、執行成效、辦理成果與經驗分享、遭遇的困難、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八、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結案完成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編輯等權利。

九、申請期限
自 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親自交送者,應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並以三次為限。
(二)前款變更應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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